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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违约现状面面观

作者:佚名   来源: 不详    更新时间:2008-5-21 13:37:43

  其一,内幕交易违约

  其二,仓位违约

  其三,投资品种违约

  其四,申购方式违约

  其五,资产配置违约

  其六,交易方式违约

  其七,业绩比较基准违约

  基金违背契约规定的情况,在时下并不少见。简单归类,有以下几类:其一,内幕交易违约:基金经理或公司其他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和信息优势,在基金买入某只股票前提前建仓,在基金卖出某只股票前提前出货,利用公募基金获取不当收益,俗称“老鼠仓”。这种违约查处比较困难,今年4月21日,监管部门开出处罚第一单。其二,仓位违约:近日,某基金公司旗下两只基金接连遭到质疑,一只股票仓位超过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上限60%,而另一只股票仓位则低于规定下限30%。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在公开信息披露时点前几乎不受任何公开监督。其三,投资品种违约:招募说明书中写明投资大盘股却频繁买卖小盘股,注明是公用事业基金却不买公用股,规定投资方向是科技股的却买了一堆的银行和汽车股。凡此种种,比比皆是。其四,申购方式违约:可以定投的基金,后来突然终止。其五,资产配置违约:被动投资的指数型基金不按照个股权重配置,或现金资产过高,或个别股权重过大,成了主动型配置基金。其六,交易方式违约:2007年,中邮核心优选净值增长率高达194.02%,同时换手率也高达600%,甚至在中国联通等多只股票上频繁交易。

  其七,业绩比较基准违约:某明星基金今年一季度与基金契约中规定的业绩比较基准竟然偏离40%以上。如此等等。追究这些违约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除内部交易外,其它的违约情况缺乏明显的直接法律规定,难以作出处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

  湖北监管局局长黄有根将现行基金法不完善之处概括为三方面:调整范围窄,没有明确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受托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公司及其股东的监管措施滞后。其中,没有明确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受托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使得基金可以任意修改契约,大玩文字游

  戏,所谓的风格投资、价值投资,沦落为眼花缭乱的营销词语。最重要的一点是,现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对具体的基金产品少有严厉的违规处罚规定,使得基金的违约成本极低。在一个信用体系完善的社会中,契约精神被广泛遵守,违约的成本极高。多位接受采访的人士指出,只有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使基金公司的违约成本增加,基金业才会真正重视、尊重契约,才能真正让基金契约落到实处,也才能真正保护基民的利益,维护中国基金业长期健康的发展。(投资与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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