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发行人: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07年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07宁
公控债”)。
    三、发行总额:18.5亿元。
    四、债券期限:10年期,投资人有权在本期债券第7个计息年度期满时将所
持债券的全部或部分(以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
元的整数倍)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五、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5.70%(该利率根据SHIB
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1.40%确定,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
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30%,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
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投资人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的投资人在本期债券第7个计息年度期满
时有权选择:(1)按面值回售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给发行人;或者(2)继续持有
本期债券到期。
    七、回售权利的行使或放弃:投资人行使本期债券的回售权须在本期债券
的回售登记期内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具体回售办法详见届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通知),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视为投资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
本期债券。回售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人已经行使回售权,不得撤销。
    八、回售登记期: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1月4日止的10个工作日。
    九、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
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十、债券形式: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人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
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十一、发行范围及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
行。中国境内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可购买。
    十二、发行期限:3个工作日,自2007年11月14日至2007年11月16日止。
    十三、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07年11月14日。
    十四、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07年11月14日,本期债
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1月1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五、计息期限: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若投资人行
使回售权后,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
13日止。
    十六、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
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
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七、付息首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1月1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首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八、集中付息期限:自每年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十九、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2017年11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权后,则其回售部
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11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工作日)。
    二十、集中兑付期限:自兑付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二十一、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相关登记机构办理。
    二十二、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三、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主承销商为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四、债券担保: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
保。
    二十五、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
券的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二十六、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
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七、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人投资本期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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