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万达房地产)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因对长百影城购物中心项目的
处置和履约标准的分歧,双方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吉林中院
)作出裁定,撤销本院2007年10月29日作出的(2007)吉中执字第117号民事裁定。
    根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万达房地产放弃对公司18343523.56元租金
的执行;公司已于2007年11月8日将长春市普阳街3388号新长百购物广场内的电
力、电梯、水暖空调、消防设施和装饰、装修等添附物全部交付给万达房地产
。现吉林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如下:
    位于长春市普阳街3388号新长百购物广场内的电力、电梯、水暖空调、消
防设施和装饰、装修等添附物全部归万达房地产所有。本案终结执行。
    根据本次执行和解协议,万达房地产给付公司工程款1600万元人民币,因此
长百影城购物中心项目的处置将减少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40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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