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11月8日,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张家界市经济发展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长沙市松桂园支
行(丙方)签署了《变卖转让协议》:甲方将其持有S*ST张股4491万股股份变卖给
乙方,乙方受让上述股份,变卖价格为4800万元,支付方式是由乙方将4800万元代
甲方支付给丙方,作为甲方应对丙方清偿的部分债务。协议特别约定:乙方将以
2852万元的成本解除公司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中的
相应担保责任。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9日《民事裁定书》,裁定:1、
甲方原所有的4491万股公司的股份归买受人乙方所有;2、丙方应在本裁定书送
达之日起10内,到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解除4491万股股份的质押手续;3、买
受人乙方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到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4491万股股份的
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直接持有
公司4491万股股份,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张家界土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
有公司777.24万股股份,从而合计持有公司5268.2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18360万股的28.69%,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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