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向北京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
    1、海南京豪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之一)退还574.8万元货款;
    2、被告之一支付自2005年9月2日至其退还574.8万元货款之日的违约金,按
1444.8万元的日千分之一计算(暂算至2007年10月2日为760日,已发生的应付违
约金数额为1098.048万元);
    3、海南京豪三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之二)对被告之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
    北京二中院已于2007年10月19日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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