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岭民爆与代诺诺贝尔(亚太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签署了《关
于中外合资企业湖南南岭代诺诺贝尔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经营合同
》,拟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其后,公司与代诺诺贝尔(亚太区)股份有限公
司就《合资合同》的附属协议进行了多轮谈判,但双方分歧较大,一直未能达成
一致。因此,合资公司一直未能设立。
    公司委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于2007年4月30日和5月28日先后两次致函代
诺诺贝尔(亚太区)股份有限公司,敦促对方尽快按照《合资合同》履行义务,尽
快签署附属协议,并明确表示公司不愿意就《合资合同》已约定的条款重新探讨
,而使合资项目久拖不决。2007年6月8日公司收到代诺诺贝尔(亚太区)股份有限
公司回函,对方明确回复“我方确定自从贵公司拒绝我方预备提议之后,我方同
意按贵方要求从2007年6月6日起推翻所有关于贵我双方书面和口头的协议,任何
一方均不再承当义务和责任”。据此,公司与代诺诺贝尔(亚太区)股份有限公司
的《合资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对于公司起爆器材项目,公司将积极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或自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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