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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征求意见 证监会严格期货从业人员行为
作者:佚名   来源: 不详    更新时间:2007-6-11 10:54:32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日前就《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法》)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分别对期货从业人员及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行为准则等进行了系统地规定。

  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此次都被纳入了《从业人员办法》的管理范畴。

  《从业人员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除了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办法》要求,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包括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做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在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等八项执业行为规范。

  《从业人员办法》强调,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同时征求意见的《高管人员办法》则从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行为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高管人员办法》要求,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根据《高管人员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以及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针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高管人员办法》强调,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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