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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详解两个条例热点问题
作者:侯捷宁   来源: 证券日报    更新时间:2008-6-17 9:53:21

  引导证券公司建立完备合规制度

  昨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和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吴清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实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相关情况以及其中的热点问题,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有网友提问,中国股市经历了十几年发展已比较规范,是否可以取消涨跌停制度并实行“T+0”交易?黄红元对此表示,1996年实施的涨跌停板制是交易里的一个技术措施,这个技术措施或者交易规则与市场是否规范,没有直接联系。他说,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有十七八年的历史,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和1996年相比,从各个方面来看,规范化程度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也不能说市场已经完全成熟了或者完全规范了,因为整个市场是在转轨经济的大背景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整个市场要达到比较理想的状态还需要很长时间。

  “经过三年的综合治理,证券公司历史上存在的问题和遗留的风险,已全部解决,全行业面貌为之一新。”黄红元指出,有三个标志:一是证券公司财务上的漏洞或者长期遗留下来的缺口全部填满了;二是对证券公司基本业务制度进行了改革,比如第三方存管等,防止出现一些不当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三是证券公司整体的合规经营意识大大增强。

  黄红元还谈到,创新将是证监会关注的一个重点话题。“从监管角度来讲,证监会对此非常支持,无论在任何时候证券公司以各种方式在风险可控、自身可承担风险、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开展多方面的创新,比如业务创新、产品创新、组织结构创新、服务创新等,证监会都很支持。”他表示,今后证监会将继续支持证券公司不断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据黄红元介绍,未来证监会将制定管理规定引导证券公司建立完备合规制度,从合规总监的资格、条件、开展业务的配套措施到整个公司的合规业务,都会出台相关规定。他说,目前证券公司正在抓紧做准备,预计到今年年底会取得比较大的进展,基本上做到每个证券公司都初步形成一套完备的合规制度。

  另外,有网友则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禁止被处置证券公司股东要求参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组提出质疑。吴清对此解释,《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中的“行政清理”(而不是“行政清算”),与一般公司的清算是不一样的。行政清理,是针对风险公司被处置之后,由监管部门组织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账户进行清理,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个人债权进行收购,对被挪用的客户交易资金进行弥补,同时依法追究风险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清理工作实际上是政府部门或者政府监管当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是简单的清算。

  吴清还指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不仅为证券公司破产作出一些特殊的规定,而且还为将来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包括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和重整的报告程序,破产管理人员的指定,期货公司参照进行风险处置等,提供了比较明确的依据。

  更多发言摘要

  - 风险处置条例出台及时,对《证券法》等落实具有指导意义

  - 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对整个行业发展提供细致完备法律基础

  - 证监会要跟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处置风险

  - 证券市场风险收益并存,投资者自担风险应是市场发展基础

  - 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对证券经纪人第一次进行界定

  - 风险处置条例保证证券公司破产时比较平稳,也保证客户利益

  - 要求证券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可促进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 申请“三中止”本身是为了公平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

  - 截至目前所有证券公司的合格账户都已实现第三方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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