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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从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获悉,在企业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金融投资以及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等方面,因企业管理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的损失,国资委将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这也是国资委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央企资产损失要向负责人追责。针对正在进行的央企战略性重组,"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违规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擅自主导制定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以及干预或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等行为,都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尤其是绩差公司或会被加大重组力度,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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