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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指:攀钢钢钒换股吸收合并*ST长钢以及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充分保护攀钢钢钒、公司以及攀渝钛业股东的合法利益,攀钢钢钒已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于2008年5月7日签署《关于提供现金选择权的合作协议》,确定鞍钢集团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现金选择权第三方。同日,鞍钢集团致函攀钢钢钒并作出以下承诺:
    对按照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及ST长钢届时公告的现金选择权方案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及ST长钢除攀钢集团及其关联方以及向攀钢钢钒承诺不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所有股东,鞍钢集团将无条件受让其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并分别按照人民币9.59元/股的价格向攀钢钢钒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支付现金对价,按照人民币14.14元/股的价格向攀渝钛业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支付现金对价,按照6.50元/股的价格向ST长钢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支付现金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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