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9日,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发出了《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公告已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08-020),定于2008年5月9日(星期五)上午9:00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
    2008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关于提议增加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续聘200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经审核后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08年4月26日发出《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该公告已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08-024)。
    2008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关于提议再次增加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08]49号)的要求,在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以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并提议将上述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